产品别名 |
七氟丙烷过期检测充装 |
面向地区 |
品牌 |
国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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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类型 |
卤代烷灭火剂 |
喷液量 |
50L/min |
类型 |
悬挂式灭火器 |
总线控制盘主要解决总线控制设备的快捷操作控制问题;多线控制盘主要解决重要设备(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的直接手动控制问题。(请结合文末视频理解)
总线控制盘
根据规范要求,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总线控制盘为启动和停止总线(控制)设备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操作方式,可以代替繁琐的菜单操作。
总线控制盘的面板设有多个操作按键,每个按键分别对应一个启动灯和一个反馈灯,分别用于提示按键状态、显示设备运行状态。总线控制盘的每个按键,均可通过编程实现对各类、 各分区、 各具体部件的控制。(注:不同厂家功能有所区别)
建筑内的电缆井、弱电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通常情况下,这些部位并不需要设置灭火设施。
但是,有些建筑的弱电井用于设置网络交换机等设备,这类建筑的公共部位如果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则放置设备的弱电井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可以考虑直接引入公共部位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是经济的方式,但考虑水渍和漏电风险;
可以考虑采用悬挂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弱电井每层分隔后空间较小,可以采用感温自动引发方式,不需要报警联动设施,安装简便。
本文阐述水泵空转和水泵零流量运转的概念、危害及防范措施。同时探讨《水规》5.1.16条文及图示的疑惑!
关于水泵空转和低流量(零流量)运转等概念,详见文末备注!
离心式水泵的空转,通常是指水泵运转时,泵壳内无水或进入较多空气的情况,空气进入水泵会造成气蚀损害,无水运转更导致水泵干磨发热,造成轴承或密封损坏。因此,须采取防止水泵空转的措施。
由于产品标准(《消防泵》)没有防止水泵空转过热的措施要求,因此出厂产品通常也不会具备防止空转损害的功能(实施成本太高),实际应用中并无有效解决方法。(防止水泵空转的有效措施是在消防水池设置停泵水位,停泵水位不应低有效水位,并应水泵不会吸入空气或导致空转。但本方案被《水规》条文11.0.2禁止,详见文末备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简称《水规》)5.1.16要求“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这里的所指的“空转”,应该并不是常规的“水泵空转”概念,更可能是指水泵满水时低流量(零流量)运行的情况。
在消防系统中,系统调试和日常测试、维护管理等,都可能有水泵低流量(零流量)运行的情况。比如《水规》14.0.4要求每月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每周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等;又比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时,一个洒水喷头的流量就要连锁启动消防泵。
水泵低流量(零流量)运行时,泵壳内充满水,与前后管网相通,有足够的润滑,通常的调试、测试等短时间运行并不会导致水泵过热等危害,而且这时的电机功率(电流)较小,也不会导致电机过热。
由于泵壳内的水缺少循环,较长时间运行也可能导致过热等危害,而且水泵低流量(或零流量)运转会导致扬程偏高,为防止意外发生,通常在消防水泵出口的主管路上安装超压泄压阀,泄压值以满足功能为准,但不应小于设计扬程的120%。(按规范图示,也可釆用旁通管等技术措施,但并不建议这种方式)
同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也应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建规》8.4.2),商业服务网点可视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份”。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规范不要求设置,也应鼓励参照《建规》8.3.4.2和8.4.1.3的商店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的两个相邻分隔单元,可不可以合并?或者在这两个单元增加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合并?
不可以合并,除非两个相邻单元合并以后,所有网点单元仍旧完全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否则,任意两个分隔单元合并后,本建筑不再属于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涉及的问题很多,仅仅增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不能解决问题。
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单元,相邻单元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
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小于1.0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外墙不小于0.6的隔板。
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是否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因此不需要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规范没有要求,但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功能与公共建筑相同,因此仍建议设置救援窗口,尤其是网点的第二层,更宜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4.0.5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本人认为《建规》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只需要考虑自然层数,以下观点供参考:
2014版《建规》新增了建筑层数的规定(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明确“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本规定适应的建筑当然包括住宅建筑,至少凡《建规》中涉及到建筑层数的要求,如无特殊说明,均应以此为依据。另外,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矛盾的地方应以新规范为准。
“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建规》的概念,当然应以《建规》条文为准,如需要适应其他规范,一定会进行备注说明(比如《建规》5.1.2的备注2)。
《建规》已限定商业服务网点每单元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和安全疏散距离等要素,规模有限,再设定层高要求,无实质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可以有效防止搭建夹层等问题,对于地方规定,应予支持!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建规》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
这类商店的上部没有住宅,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规》2.1.4),但这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明显不会上面带住宅的情况。因此,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应该可行。
但实际应用中,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尤其普遍存在营业时多个店铺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很多地方也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
配电房、弱电机房是否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可分为三种情况:
如果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那么就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具体判断原则和要求,详见: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对于按规范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即使仅在公共部位需要设置),其配套服务的配电房、弱电机房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通常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其他情况,可以设置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或属于重要设备,也可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设计施工人员,掌握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的含义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也就是常说的IP防护等级标准,是指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也可应用于消防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通常由两个数字所组成:位特征数字所表示的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第二位特征数字所表示的防止水进入的防护等级。
比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这里的,表示:
防止直径不小于2.5的固体异物,直径2.5的物体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设备外壳不防止水进入,对水无防护;
这里的,表示:
防尘:虽不能完全防止尘埃进入,但进入的灰尘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安全;
防喷水:防止喷射的水侵入,向外壳各方向喷水无有害影响。
很明显,防护等级,适应于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又比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要求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相关数字的意义同上,详见附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的有关规定。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高度超过 100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一般规定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计目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属于自动触发报警装置,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则属于人工手动触发报警装置。在设计中,两种触发装置均应设置。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消防产品的准入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其性能和质量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国家对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法人提出了市场准入要求,凡符合要求的企业和法人方可生产和销售消防产品,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些制度是选用消防产品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指标,所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产品质量一种必要的要求和手段。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系统设备及与其连接的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等的规定,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本条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 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为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近几年,国内地铁建设十分迅速,由于地铁中人员密集、疏散难度与救援难度都非常大,因此有必要在地铁列车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疏散与救援预案,而地铁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直接影响到疏散救援预案的制定,因此要求将发生火灾的部位传输给消防控制室。由于列车的移动,信号只能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这种情况下,通过地铁本身已有的无线网络系统传输无疑是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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